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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販賣人口犯罪

日期: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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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澳聞       上一篇    下一篇


打擊販賣人口犯罪

(法務局供稿)



打擊販賣人口犯罪

特區政府一直致力預防及打擊與販賣人口有關的違法活動,在二○○七年就設立了“阻嚇販賣人口措施關注委員會”應對與販賣人口相關的活動,並於二○○八年在《刑法典》中新增了“販賣人口罪”。本欄今天就為大家介紹“販賣人口罪”方面的法律規定。

“販賣人口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典》第153-A條第1款的規定,為對他人進行性剝削、勞動或服務剝削,尤其是強迫或強制勞動或服務、使他人成為奴隸或類似奴隸,又或切除人體器官或組織的目的,透過暴力、綁架、奸計或欺詐、又或諸如濫用等級從屬關係、利用受害人精神上的無能力等手段提供、送交、引誘、招募、接收、運送、轉移、窩藏或收容相關人士,就會構成“販賣人口罪”,行為人最高可被處十二年徒刑。

如果受害人為未成年人,根據《刑法典》第153-A條第2款及第3款的規定,不論行為人採取何種手段,只要為了達到第1款所指的目的,都會構成“販賣人口罪”,行為人最高可被處十五年徒刑。如受害人未滿十四歲,則更可被處以最高二十年徒刑。倘若為了收取利益而將未成年人轉讓、讓與他人,又或就收養未成年人給予同意等,根據《刑法典》第153-A條第4款的規定,行為人可被處最高五年徒刑。

此外,如行為人留置、隱藏、損壞或毀滅販賣人口犯罪的受害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旅遊證件等,亦會構成“販賣人口罪”,一般可被處最高五年徒刑。

受害人的權利

有關販賣人口犯罪的受害人享有的權利方面,法律上對此亦有所規定。根據第6/2008號法律第6條規定,販賣人口犯罪的受害人享有下列權利:(一)立即知會其所屬國家或地區的大使館、領事館或官方代表處;(二)在訴訟程序中,成為輔助人及民事當事人;(三)按適用法例獲得所受損失及損害的賠償;(四)受適當保護;(五)在與其為受害人的販賣人口犯罪有關的措施進行期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六)受法律保護,包括獲給予法律諮詢及司法援助;(七)如不懂或不諳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一種正式語言,在整個訴訟程序進行期間,獲合適的翻譯員或傳譯員的協助;(八)如受害人獲證實缺乏經濟及社會條件,獲給予由社會工作局提供的社會援助,尤其是使其可返回其所屬國家或地區所需的社會援助;(九)完全免費獲得按經適當配合的三月十五日第24/86/M號法令及其他適用法例的規定所提供的心理、醫療及藥物的援助;(十)有關販賣人口犯罪的訴訟程序及行政程序獲保密。

任何人如發現有涉及販賣人口犯罪的情況,請盡快與警方聯絡,又或致電打擊販賣人口二十四小時舉報及求助熱線:2888-9911提供資料。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53-A條,以及第6/2008號法律《打擊販賣人口犯罪》第6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