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天峰一審判囚十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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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天峰受賄案一審宣判
(央視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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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煙草專賣局原副局長 張天峰一審判囚十二年 【中新社北京廿六日電】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廿六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國家煙草專賣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張天峰受賄案。 非法斂財逾三千萬 法院對被告人張天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張天峰是二○二五年首個官宣被查的中管幹部。在黨紀政務處分通報中,他被指公器私用,“靠煙吃煙”,將煙草系統的組織人事權和業務經營權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等。 經審理查明,二○○四年至二○二三年,被告人張天峰利用擔任陝西省榆林市煙草專賣局(分公司)黨組書記、局長、經理,陝西省煙草專賣局(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陝西省煙草專賣局(公司)黨組書記、局長、總經理,國家煙草專賣局人事司司長,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職工錄用、工作調整、職務晉升等方面牟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三千四百○七萬餘元。 認罪悔罪積極退贓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天峰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鑒於張天峰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今年一月八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張天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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