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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裁決無改公器私用事實

日期: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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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12版:港聞       上一篇    下一篇


港府:裁決無改公器私用事實



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昨日就“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頒佈裁決(中通社)

黎智英涉欺詐案上訴得直律政司考慮上訴

港府:裁決無改公器私用事實

【香港中通社廿六日電】香港區域法院早前裁定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兩項欺詐罪,及時任行政總監黃偉強一項欺詐罪罪名成立。兩名被告提出上訴,上訴法庭在廿六日宣判被告上訴得直。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裁決無改黎智英公器私用的客觀事實。律政司考慮就上訴法庭的判決提出上訴。

發言人表示,毋庸置疑的事實是,黎智英過去長達二十多年期間一直濫用香港特區寶貴的公共資源。上訴法庭在黎智英欺詐案的判決中,明確指出黎智英的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佔用及使用將軍澳工業邨的有關處所,“蘋果印刷有限公司”違反租賃文件的條款。

發言人指出,上訴法庭的判案書和原審法官的裁決理由均揭露相關租賃條款明確規定,除非獲得香港科技園公司批准,否則有關處所僅可用於出版印刷業務,而且不得容許第三方佔用;但在長達二十多年期間,在香港科技園公司不知情下,蘋果印刷一直容許力高佔用及使用有關處所,為黎智英及其家族處理私人事務。

發言人強調,雖然上訴法庭認為在本案的事實背景下,有關違約行為未達到刑事欺詐罪的定罪門檻,但仍然無改黎智英公器私用的客觀事實。

另一方面,黎智英正就其在二月九日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定罪並判刑二十年的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在獄中服刑。這次欺詐案上訴得直,不會改變黎智英要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二十年監禁服刑的事實和結果。

不影響“勾結案”判決

發言人表示,律政司嚴格根據《檢控守則》行事,在認為有充分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以及在合乎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決定提出檢控。律政司將深入研究上訴法庭就欺詐案的判案書,以考慮就上訴法庭的判決提出上訴。

立法會議員陳曉峰表示,今次上訴庭就欺詐罪的裁決,不影響亦不動搖其“勾結案”的定罪基礎。

陳曉峰指出,黎智英透過其私人公司力高,在科技園不知情的情況下,長達二十多年違規佔用工業村用地處理私人事務,此一客觀事實從未受到推翻,亦無從推翻。“上訴得直,是基於法官對特定法律條文適用範圍的詮釋和判斷,並非代表違規佔用的行為從未發生,更非對黎智英的道德或品格作出任何正面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