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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委決定不可訴

日期: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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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澳聞       上一篇    下一篇


國安委決定不可訴

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王禹

國安委決定不可訴

近日公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律草案,規定國安委的決定、意見均不可訴。這一規定具有堅實的法理基礎和憲制依據。

並非政府的所有行為都可以向法院起訴。在法國,行政法院在判例中把政府部門的行為分為起政治決斷的“政府行為”和起執行作用的“管理行為”,管理行為可訴,政府行為不可訴。法國的“政府行為”在日本稱爲“統治行為”,統治行為不可訴。在美國、類似的制度稱爲“政治問題不審查原則”,即法院對於政治問題引起的爭議不具有司法管轄權。在世界各地,對高度政治性的行為不能向普通法院起訴,是一項普遍共識和通行制度。

澳門基本法雖然沒有“政治問題不審查”的具體條文,但“政治問題不審查”是澳門基本法確定澳門司法體制和法院管轄權的重要精神。澳門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澳門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葡萄牙設有憲法法院,澳門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的限制就包含着“普通法院不能審查政治問題”原則。在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中,明確排除了政治行為的可訴性:“不論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行使政治職能時作出的行為,以及對行使該職能時產生的損害的責任”,“不屬行政、稅務及海關上的司法爭訟範圍”,即法院不能對“行使政治職能行為”進行審查,而不論該行為以作為方式還是不作為方式表現出來。

國家安全的審查行為是高度政治性行為,屬於不可訴行為。影響國家安全的因素,包括戰爭瘟疫、社會動亂、經濟危機、自然災害、恐怖活動等多方面的活動。維護國家安全既包括軍事外交、社會治安、行政管理、經濟貿易、科技文化等公開領域,也包括情報與反情報、間諜與反間諜、滲透與反滲透等隱蔽領域,政治性極强,法院不適宜介入。在美國有關外國投資的國家安全審查的法律制度中,美國總統對某交易存在損害美國國家安全的認定及作出的暫停或禁止該交易的行動,不受司法審查。我國的《外商投資法》和《數據安全法》都明確規定,對外商投資和數據處理活動依法作出的安全審查活動為最終決定,不可向法院起訴。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二○二二年十二月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中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均應當尊重並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定”。這一解釋對澳門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相關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指引意義。

《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律草案規定國安委決定、意見不可訴,是合適的。這進一步明確了澳門國安委的性質和地位,推進健全了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機制。

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