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登記 誰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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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未登記誰承擔責任? 甲、乙和丙共同設立及經營“ABC有限公司”,經營電腦買賣業務,並已營業三個月,但尚未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在此期間,擔任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甲,在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乙及股東丙均不知情的情況下,私下以公司名義向丁出售一批電腦。甲明知該批電腦存有瑕疵,卻向丁訛稱符合規格。其後丁發現瑕疵,遂向“ABC有限公司”要求賠償。在此個案中,誰人需承擔有關賠償? 根據《商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公司設立之登記申請,應自其設立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而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倘有的公司秘書有促使登記的義務,且股東亦對登記之申請具有正當性。倘公司經營業務逾三個月仍未登記,則檢察院應促使對該公司作出清算。 根據《商法典》第一百九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如在登記前公司已開始經營,則代表公司為行為之人(如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以及允許該等人為行為的股東,應對其行為負個人責任。在上述個案中,甲作為“ABC有限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其在公司登記前以公司名義與丁進行交易,故其應對該行為負個人責任,並應獨自承擔丁所要求的賠償。此外,根據同一條文第二款的規定,前述的責任為連帶及無限責任,且不取決於對用以經營公司的財產(例如公司資本)的盡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商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及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八九號中航大廈二十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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