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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擬修改質詢程序

日期: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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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澳聞       上一篇    下一篇


立會擬修改質詢程序



立法會擬修改《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

立會擬修改質詢程序

允聯合口質議員提問跟進

【本報消息】立法會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向立法會提案修改第二/二○○四號決議《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擬修改現行口頭質詢程序,允許提交聯合口頭質詢的署名議員均可提出跟進。此外,章委會亦提案修改第五/二○○○號決議《議員證格式及使用規則》。

修改第二/二○○四號決議《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決議案的理由陳述指出,於一七年第五立法屆結束時,載於第二/二○○四號決議《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的政府工作質詢程序曾作出完善,惟有關修改並未能完全實現載於由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呈交予全體會議的修訂案內所擬達致的目標,尤其是關於議員和政府在口頭質詢程序的全體會議的發言時間方面。

統一追問加快節奏

經過逾兩屆立法會實踐後,以及為更好保障聯合提出口頭質詢申請的議員跟進權利,進一步完善規範立法會工作的規範性文件,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向議員建議調整第二/二○○四號決議第九條和第十一條所載的口頭質詢程序,具體修改包括:(一)完善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允許所有署名議員就質詢提出跟進問題,這是現行制度所沒有,因現時只有宣讀質詢文本的議員方可就政府的回覆作出跟進。這項優化讓質詢申請書的所有署名議員均可跟進政府的回覆,有利其參與會議。

(二)將署名議員和其他議員的追問發言統一集中在同一時刻,這與現行制度不同,因現時署名議員和其他議員的追問是分開在不同時刻進行。藉着這項對第九條第三款規定所引入的優化,將能加快會議的節奏,而且並不影響議員的發言時間,因每名議員繼續享有三分鐘的發言時間。

(三)完善第四款的行文以配合同條第三款所建議的規定,即將署名議員和其他議員的跟進階段合而為一,同時,政府的回覆時間維持為十五分鐘。

(四)對第十一條第三、四和五款引入的調整旨在配合第九條建議的優化內容。

理由陳述又指出,章委會向各議員建議的修改確保全體議員在全部質詢皆可發言,同時亦令政府對提出的全部問題能更為集中地在同一時刻予以回覆。章委會認為從議事的角度而言,這一程序更為合理和平衡。

擬修改議員證格式

另外,章委會亦向立法會提案修改第五/二○○○號決議《議員證格式及使用規則》。

決議案指出,在第七立法屆中,立法會通過第七/二○二五號法律《修改第三/二○○○號法律(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同時對有關法律進行重新編號和重新公佈。基於對第三/二○○○號法律進行重新編號,與議員相關的文件對部分規範的提述已不合時宜,尤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的議員證中所載的規範,因此,須引入必要的修改,以便與新法銜接。

同時,因應有關對條文的重新編號,亦須微調第五/二○○○號決議《議員證格式及使用規則》的權限條文,為此,章委會透過在該決議案中加入第二條加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