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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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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慶佳節 安全駕駛

日期: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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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澳聞       上一篇    下一篇


歡慶佳節 安全駕駛



《刑法典》全文

《道路交通法》全文

歡慶佳節安全駕駛

農曆新年將到,親友團聚時可能會飲酒助興。不過,大家務必謹記“酒後不開車”,以保障自己與他人的安全。根據《道路交通法》的規定,“酒後駕駛”屬於刑事違法行為,並會因應駕駛者血液酒精含量的不同,其所觸犯的法律及可被科處的刑罰亦有不同。今日將為大家介紹相關內容。

根據《道路交通法》的規定,酒後駕駛可涉及的刑事違法行為包括“受酒精影響下駕駛”和“醉酒駕駛”。前者屬於刑法上的輕微違反行為,而後者則屬犯罪行為。

受酒精影響下駕駛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公共道路上的駕駛者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點五克但低於一點二克時,便屬“受酒精影響下駕駛”。當中,等於或超過○點五克但低於○點八克,可科澳門元二千至一萬元的罰金;等於或超過○點八克但低於一點二克,可科澳門元六千至三萬元的罰金,以及禁止駕駛(俗稱“停牌”)二個月至六個月。

醉酒駕駛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九十條規定,倘公共道路上的駕駛者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一點二克,即屬“醉酒駕駛”,最高可被科處一年徒刑,以及禁止駕駛一年至三年,還不排除其他法律規定較重的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因酒後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或受傷,亦可能會觸犯《刑法典》的“過失殺人罪”或“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最高刑罰分別可被科處五年或三年徒刑。

新春佳節,歡聚之餘,請各位駕駛者務必守法自重,切勿心存僥倖,共同維護道路安全。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六條,以及《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條及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