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用輔助駕駛司機不免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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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用輔助駕駛司機不免責 【中新社北京十三日電】最高人民法院十三日首次發佈道路交通安全刑事專題指導性案例,其中明確激活輔助駕駛功能情形下駕駛人的刑事責任認定規則。 輔助駕駛技術應用日益廣泛,有的駕駛人在激活輔助駕駛系統後不再專注駕駛,有的駕駛人甚至購買、使用非法配件逃避系統安全監測。 此次發佈的“王某群危險駕駛案”中,被告人王某群醉酒後激活車載輔助駕駛功能,利用其私自安裝的“智駕神器”配件,使車輛在實際無人監管狀態下繼續行駛,其本人則坐到副駕駛座位睡覺。因車輛擋道,有民眾發現並報警。 駕駛人是駕駛主體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王某群是否屬於駕駛行為,其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最高法指出,車載輔助駕駛系統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行為人激活輔助駕駛功能,並利用私自安裝的配件逃避輔助駕駛系統監測的,即使其不在主駕駛位實際操控機動車,仍應作為駕駛主體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審理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王某群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宣判後,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從最高法獲悉,二○二五年,全國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總體平穩,事故總量、較大事故實現“雙下降”,全國法院受理涉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數量也有所下降。受理交通肇事犯罪一審案件四點三萬餘件,同比下降超過百分之三;受理危險駕駛犯罪一審案件二十三萬餘件,同比下降近百分之十六。 實踐中仍存在一些疑難複雜法律適用問題需要研究解決。最高法發佈本批指導性案例旨在統一法律適用。案例還明確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共犯的成立範圍,明確毒駕肇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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