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修社保央積金法政策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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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汪、黃潔貞(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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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會認同修社保央積金法政策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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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決居澳時間計算疾病津貼擴深合區 一常會:修社保央積金法政策清晰 【本報消息】立法會一常會昨首次審議修改社會保障制度及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法案。委員主席黃潔貞、秘書李良汪會後表示,今次修改上述兩法案政策取向清晰,是為便利澳人到深合區生活及就業,擴大申請疾病津貼所需醫生證明文件的可認受範圍至深合區,以及將在深合區生活、工作或就讀的期間,視為身處澳門特區。 黃潔貞指出,現行的雙層式社保制度,對居澳日數有一定的要求,即一些居民在申請登錄任意性社保制度、發放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鼓勵性款項、發放財政盈餘分配款項,之前十二個月或歷年內須身處澳門滿一百八十三日。產生居民在深合區居住、就業或就讀是否用於計算一百八十三日的問題。為配合深合區的相關政策,落實政府今年立法規劃,在制度層面解決上述居民居澳時間計算的問題,即由社保基金管委會審核有關申請,無須再由司長以例外方式批核,加快行政流程。除居澳時間計算的問題,關於社保制度中的疾病津貼,現行規定只接納澳門的醫療機構及醫生的證明,法案建議日後可接納深合區醫療機構及醫生的證明。 關注灣區政策一致性 黃潔貞稱,委員會認同是次修法的政策取向,但有委員關注國家提出粵港澳大灣區政策,特區政府也鼓勵澳人融入大灣區,問及未來大灣區之間政策的一致性。同時,委員會亦關注下階段社保制度及非強制央積金制度的優化考量。以及目前社保的承擔能力是否能滿足未來的雙層式社保制度權益,建議政府對此作解釋。 黃潔貞提到,委員會關注法案第十三條特別要件中,如何證明居民真正在深合區居住,若在澳門以外工作供養負擔居於深合區的配偶、任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的主要生活費是否合乎要求;第四十四條疾病津貼的發放中提及的醫生證明如何確保效力;修法後未來雙層式社保制度相關申請中,澳人於深合區居住、在當地工作或就讀的數據資料,預計可惠及的澳門居民數字。 接下來委員會將整合問題清單,法案中的立法技術問題將由雙方顧問團另行磋商,後續邀請政府代表列席回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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