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外餐飲場所擬免旅遊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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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孫旭(右)、梁鴻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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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與政府代表細則性討論《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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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新工作文本 酒店外餐飲場所擬免旅遊稅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三時與政府代表細則性討論《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委員會主席梁孫旭、秘書梁鴻細表示,新工作文本建議將餐廳、酒吧、飲料場所及飲食場所併為一類後,將來由該法律所規範的餐飲場所均獲豁免旅遊稅;酒店內的餐飲場所則不屬此法規範,如設於酒店內的酒吧則不獲豁免旅遊稅。 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周偉迎等列席會議。梁孫旭、梁鴻細會後向傳媒總結稱,政府代表在會上說明了最新的工作文本中引入修訂,包括重整並清晰舞廳的定義,透過行文上的技術性調整,避免與完全不提供食物及飲料服務的純粹舞蹈設施相混淆。 增臨時准照條件 新增獲發臨時准照的條件方面,主要為不對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造成影響,其餘一些行政性的規定,如臨時准照的式樣、申請和續期的費用,以及相關的檢查費用等,維持以補充法規作規範。 新工作文本完善場所經營方案的相關規定,明確規定經營方案的內容是包括經營範圍、佈局、設施及設備這幾項要素,要求在提出場所准照申請或登記的程序中一併提交經營方案並由主管實體批准或備案。 新工作文本亦完善關於場所衛生及設施維護的規定的行文,使相關表述更清晰。包括在食品操作、準備區及食品儲備區所作出不符合衛生條件的行為,尤其吐痰、咳嗽或打噴嚏時不遮口鼻的情況,以及製作或準備食品過程不符合衛生條件,尤其將食品與地面直接接觸等條文修改,以清晰立法原意。 新增條文規定,繳付罰款不免除恢復合法性的義務,從而保證行政管理的最終目的是達到合法經營的狀態。 爭取下月中完審 在過渡性規定中特別新增規定,表明本法律關於餐飲場所設置地點的規定不適用於在本法律生效前已按現行規定獲發准照的各類餐飲場所。在過渡性規定中,梁孫旭引述政府代表稱,新法生效前按舊法申請准照且處於審批程序的申請,將按“從舊從優”的原則處理。 法案建議自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委員會爭取於三月中旬前完成法案細則性審議,並且向立法會提交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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