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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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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開訴訟至審判的公開與不公開

日期: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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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10版:澳聞       上一篇    下一篇


展開訴訟至審判的公開與不公開

澳門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邱庭彪

展開訴訟至審判的公開與不公開

本文圍繞展開任何訴訟至審判階段的公開與不公開的邊界,立足《澳門基本法》所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從法益保護角度出發,釐清“不公開不等於秘密”之原則,結合各國經驗與澳門的相關規定,形成以下見解。

一、公約基石:公開與不公開的法定邊界

《公約》第十四條確立了訴訟的核心準則:以公開審判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且判決必須公開。公開審判的核心價值在於保障公眾知情權與司法透明度,防止權力濫用;不公開則須基於法定事由,包括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國家安全、當事人隱私等,且須嚴格限定於“必要及適度的限度”之內。判決公開為司法公信之必要保障,僅在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等極少數情況下,可對部分內容作出限制,並無完全保密的例外。

二、法益權衡:公開與不公開的核心價值導向

公開與不公開之分,實質為不同法益之權衡。公開審判通過程序透明,既保障公眾對司法的監督,又為嫌犯或當事人,提供公正的司法環境,並發揮司法教育與社會威懾功能,維護公共利益與法治秩序。不公開則旨在保護更高位階之法益,如國家安全、當事人隱私、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商業秘密等,其適用須嚴格遵循法定化、必要性與比例性原則,不得任意擴張。

三、程序邊界:不公開不等於秘密

訴訟中的“不公開”僅針對公眾與媒體的參與和資訊獲取,並非程序的絕對秘密。核心保障在於辯護人(尤以律師為優先)的法定介入權:無論偵查階段之保密程序,抑或審判階段之不公開程序,嫌犯之法定辯護人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律師均享有會見、通信、查閱案卷、調查取證、參與辯論等訴訟權利。他們的介入既可監督司法機關行使職權,亦能保障訴訟參與人之合法權益,維持控、辯、審三方結構平衡,避免“暗箱操作”,此為不公開程序公正性之核心支撐。

四、國際實踐:各國的共同遵循與差異適配

各國訴訟制度普遍確立“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判決必公開”之規則,差異主要體現在不公開之裁量標準與範圍。普通法系(如美、英、加)以自由裁量為主、兼顧公共利益例外;大陸法系(如法、德)以法定不公開為主,例外情形嚴格限定;歐盟則要求判決文書隱藏隱私資訊後向社會公開。儘管模式不同,但均將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利益列為不公開之核心情形,且均保障律師於不公開程序中之參與權。

五、澳門規制:契合公約的本地實踐體系

澳門現行訴訟制度採“審判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之設計,與《公約》要求相契合。譬如,偵查與預審階段適用司法保密原則,約束所有接觸案件資料之人,防止不利於偵查的行為出現,但不限制符合資格的辯護人依法介入,被害人作為訴訟輔助人需由法定律師代理參與。審判階段以公開為原則,在法定情形下,當涉及現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的刑事訴訟程序,如公開進行會對國家安全的利益造成損害,具權限法官可決定不公開進行某些訴訟行為。無論程序是否公開,判決均須公開宣佈,嚴格遵循“不公開不等於秘密”之原則,既保障司法效率,又維護程序公正。

訴訟的公開與不公開並非對立,而是在於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標,核心在於平衡不同法益的保護。各國及澳門的實踐均表明,不公開的適用須嚴格法定、適度,既要保護特殊法益,又要避免司法透明度的過度犧牲。澳門“審判公開為原則+審判不公開為例外+法定辯護人可介入+判決公開”之模式,既符合《公約》精神,亦切合本地司法傳統,為訴訟中公開與保密之平衡提供了實務參考樣板。

澳門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邱庭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