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委法獲全票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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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獲全票一般性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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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法律定位,使國安委運作更符合本澳社會現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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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會昨一般性審議 國安委法獲全票通過 【本報消息】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以全票三十二票贊成,一般性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保安司司長陳子勁表示,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只有“一國”之責,沒有“兩制”之分。在法治軌道上維護安全,才是真正的安全,完善《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法律制度,正是貫徹“一國兩制”最高原則的具體表現。 明確法律定位 立法會昨日下午舉行全體會議,陳子勁率轄下官員列席。他在引介法案時表示,沒有國家安全的“一國兩制”,就是無本之木;“一國”之本不牢,“兩制”之基必垮,“一國兩制”要行穩致遠,必須有高水平的安全護航。藉今次立法,把第二二/二○一八號行政法規所規範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中所確立的原則性安排優化,目的是明確國安委的法律定位,彰顯國安委在維護國家安全事務上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從實踐層面出發,國安委在經過多年的運作後累積不少經驗,通過立法,不僅可以優化原有制度中的一些規定,例如關於國安委的性質、職責、職權、組成及運作等作出更明確、精準和有效的規範,務求讓國安委的運作更符合澳門社會現實的需要。同時,法案亦彌補以往一些不足,使整個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更完整、更合理,例如為全面配合國安委行使法定職能,加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的審查,為此亦有需要修改其他機關相應的法律法規,更有效、更精準來防範和遏止外來干涉,確保國家安全利益不被損害。 法案廿三條文 法案全文有廿三條文,內容主要包括:規範關於國安委的性質、職責及職權、組成,強調國家安全屬中央事權,強化國安委是負責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明確賦予國安委可發表具約束性效力的意見的職權,委員將囊括澳門特區五個施政範疇的司長在內,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 規範關於國安委主席、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及國家安全技術顧問,以及關於國安委的執行及輔助部門。新法取消原有的國安委辦公室,並撤銷副主席的職位,配合《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條的規定,凸顯國安委主席為澳門特區國家安全的第一負責人的地位與角色。 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法案進一步明確並細化中央人民政府在國安委中所設立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及國家安全技術顧問在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事務上的職責。國安委的執行及輔助部門改為以秘書處方式運作,保安司司長兼任秘書長,有關秘書處的組織與運作將以行政法規規範。 規範關於國安委改以會議形式運作,亦規範有關公共或私人實體向國安委提供合作的義務。規範關於國安委的保密制度、開支的特別制度、人員基本制度。 公佈翌日生效 為配合國安委的運作,有需要在《預算綱要法》法律中增加關於特別預算及監督的特別制度的條文。需要修改及增加《司法組織綱要法》法律中關於聽證與訴訟代理人的條文,以規範訴訟程序中聽證的特別制度,以及訴訟代理人參與涉及國家安全事宜的訴訟程序時必須事先取得特別許可的制度。對上述兩法的修改,已經分別聽取特區財政部門、司法機關及律師界的專業意見並形成共識。 為避免出現“法律空窗期”,建議法案自特區公報公佈翌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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