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志案次段結案陳詞下月中宣判
檢方:“拆案”收利損司法公正
【本報消息】前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嫌受賄及瀆職案第二階段審理案件,昨日於中級法院完成結案陳詞。檢方指控江志與律師何金明、商人蔡秀英及律師關凱倫四人,自二〇〇八年至二〇二二年期間組成犯罪集團,長期透過“拆案”方式收受不法利益,嚴重損害司法公正。案件將於三月十七日早上十時宣判。
高度預謀反偵查
昨日結案陳詞中,被告江志、何金明及蔡秀英均到庭聽取控辯雙方陳述,被告關凱倫及部分證人則缺席。助理檢察長郭婉雯與檢察官仇治平代表控方指出,江志涉嫌利用職權之便,與何金明等人“裡應外合”,協助處理包括黑工、毒品、偽造文件等多類刑事案件。
控方表示,該犯罪集團分工明確,運作具系統性、高度預謀及反偵查意識。何金明以律師身份物色可“拆案”的目標,江志則利用職權查閱或操控案件歸檔,並向何金明洩露案件資訊,協助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何金明每案收取數萬至數十萬元的“律師費”,其後攤分報酬。
檢方指出,何金明為集團核心骨幹,與江志建立隱蔽而穩定的合作關係。由江志牽頭的“拆案”行為涉觸犯黑社會罪,何金明及蔡秀英則分為兩條支線協同作案,以有組織、分層級的方式謀取不法利益。
檢方促從重處罰
檢方強調,該集團運作具高度預謀與反偵查意識,成員之間使用暗語溝通、定期刪除訊息,並以代號記錄資金流向。控方重申“司法不容交易”,指出江志至今否認罪行、毫無悔意,四名被告的行為嚴重破壞司法公信力,社會危害性極高,要求法院從重處罰、沒收不法所得,並建議撤銷涉案律師的執業資格。
辯方稱追訴逾時
第一被告江志的辯護律師指出,檢方二〇二三年在珠海宣告江志為嫌犯的程序,涉及跨境執法,違反司法管轄權,應屬無效。時效中斷應以二〇二四年九月在澳受訊為準。按此計算,多項被控於二〇一三至一四年間發生的罪行,其十年追訴時效已屆滿。“湘澳互惠基金認購紀錄.xls”及何金明檔案記錄之“代支”、“行政”或“Comiss?o”等項目,無法直接證明為江志收受賄款的記錄,且部分記載與指控案件無對應關係。何金明使用代號“好友”、“朋友”等無法專指江志。
他又指江志作為檢察官,其作出之案件歸檔批示是基於證據評估(如證言矛盾、證據不足)的合法職權行為,屬自由心證範疇,無證據證明受金錢左右。質疑江志所涉的黑社會犯罪與公眾認知有落差,強調江志並無涉及殺人放火等行為,“江志已經被判二十一年了,仲想點?”要求法院公正審判。
第二被告何金明的辯護律師表示,控方多項指控僅屬揣測且未獲證實,指何金明從不以“朋友”稱呼江志,而是稱其為“江兄”或“江檢”。又認為十餘宗案件所涉的律師費不涉及刑事不法行為,並提及江志傳給何金明“已處理(案件)”的短訊,是想發給其他檢察官,但錯發給何金明。廉署未對二人監聽,無法證實兩人會面對話的內容與案件有關。律師稱何金明與蔡秀英及其丈夫吳懷珠並無聯繫,犯罪集團須由三人或以上組成,認為江志與何金明兩人並不構成犯罪集團。
此外,關於瀆職指控,辯方律師稱廉署人員未對江志辦公室內的紙條進行筆跡認定,亦未調查紙條是何人、何時放入,無法證明江志曾看過部分紙條內容。辯方律師指結合書證及法律依據,指控應裁定不成立,並懇請法院對何金明作出公正裁判。
第三被告蔡秀英的辯護律師指出,不應通過合併部分卷宗的方式以延長案件的追溯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之前之案件已過法定追溯時效,不應再追究。辯方律師強調,江志與蔡秀英相識多年,朋友間通話往來實屬正常,未必與案件有關。在缺乏兩人會面或通話的實質內容的情況下,推斷二人商討案件“講不通”。
辯方認為,控方指控蔡秀英的受賄及不法行為罪均未獲證實,至多僅涉及濫用職權或瀆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