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訂國安委法律完全必要 駱偉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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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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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訂國安委法律完全必要 近日,行政會完成討論《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律草案,並送交立法會審議。這是完善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重大舉措,十分及時,完全必要。 第一,完善《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法律制度是落實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一國兩制”最高原則的需要。“一國”是根本,“兩制”建立在“一國”基礎之上,又統一在“一國”之中。危及“一國”的根本和安全,就是破壞“一國兩制”。堅定不移地落實這一最高原則,防範和懲處一切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需要有法律制度的保障。法律越完備,保障越有力,所以,要根據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適應國家安全形勢的變化和澳門實際情況的發展,與時俱進地完善相關法律制度。這次特區政府提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法律草案,進一步用法律的形式規範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性質、職責及職權、組成的基本制度,是依法施政,擔當作為,負起憲制責任的具體表現,值得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 第二,完善《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法律制度是實施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需要。二〇二三年,澳門立法會對二〇〇九年制訂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做了全面的修改,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骨幹型的法律,不再是單行的刑事法規,包括了實體法、程式法、組織法的內容。其中規定,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其內部附屬的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委員會負責國家安全事務決策,統籌指導執行工作。由於是原則性規定,落實這些規定需要有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專門法律。適應這個變化和要求,需要從立法層面做出必要的調整。由於二〇一八年澳門特區是由行政長官用行政法規形式規範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而不是立法會的法律形式,實有必要上升到由立法會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範,既可保持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和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規範在形式上一致,以相同的法律形式將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原則性規定具體化,也符合法律體系對規範形式的統一性要求,體現立法技術的合理性。 第三,完善《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法律規範,是健全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制度的需要。由於二〇一八年的行政法規對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規定不夠全面和完整。通過這次制訂法律,不僅可對原有制度的一些規定,如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性質、職責、職權、組成、運作作出明確精準的規定,而且還可對過去沒有規定的空缺,如為防止遏制外部勢力干涉作出有關程式性的補充規定,從而,有利於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系統化,保障其更加有效的運作。 澳門大學客席教授駱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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