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硕
本报讯 为切实保障职工基本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最新发布的《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40号),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自2025年12月10日起,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进行相应调整。
此次调整后,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其所属行政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划分为两类地区执行: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稀土高新区的缴存基数下限为2380元;土默特右旗、达茂旗、固阳县的缴存基数下限为2310元。该标准旨在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水平与本地经济发展和工资水平相适应。
据悉,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通知中明确,对于在2025年12月10日前已完成本年度缴存基数核定的单位及职工,其当前缴存基数将不作调整。而对于尚未进行本年度缴存基数核定的单位及职工,可在今年12月办理缴存基数核定手续时,同步调整缴存基数下限。
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惯例,职工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核定期限为每年7月至12月。已核定单位存在缴存基数低于所属行政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在次年缴存基数核定时调整。2026年核定新缴存基数时,可以补缴2025年12月至调整当月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此次调整是贯彻落实自治区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举措,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秩序,促进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