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筑牢诚信基石 护航高质量发展
日期:08-13
□记者 梁彦强
当前,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入推进。作为自治区社会信用领域的专项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自治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迈入法治化新阶段,为提升社会诚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根本遵循。近日,市发改委副主任苏军就《条例》的核心内涵及我市的贯彻落实重点接受了采访。
苏军首先阐明了《条例》的核心定位与目标。他介绍,《条例》共8章51条,构建了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完整法治框架,其核心目标在于通过法治手段全面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规范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应用,建立有效的激励惩戒机制,从而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信用环境。
在详细解读《条例》的核心内容时,苏军着重强调了政务诚信的关键引领作用:“《条例》对政府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刚性约束,它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履职、诚信施政,并建立公职人员诚信档案。特别是在涉及市场主体的敏感领域,如政府采购、招商引资等,《条例》明确规定严禁以政府换届、机构调整等理由违约毁约。如果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政策,必须依法对相关企业进行合理补偿。这旨在从根本上维护政府的公信力,打造诚信政府形象,为全社会树立标杆。”
他进一步阐释了《条例》对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的要求。商务和社会诚信建设要求企业坚守诚信经营底线,行业协会及信用服务机构需规范非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同时,《条例》鼓励学校开展诚信教育、媒体加强宣传引导,共同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的浓厚社会氛围。司法公信建设则要求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严格公正履职,保障司法公平正义,夯实信用体系的法治基础。
谈及信用信息管理机制,苏军特别强调了对信用主体权益的保护。他说:“《条例》明确赋予了信用主体对其自身信用信息的查询权、异议申诉权以及信用修复权。同时,它严格规范了信息的采集、存储和使用边界,坚决杜绝过度收集和滥用,切实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苏军进行了清晰解读:“《条例》的核心导向是‘奖优惩劣’。守信者将在行政审批、财政性资金支持、公共服务等多个方面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先便利,例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被优先考虑。相反,对于存在虚假宣传、恶意违约、拖欠账款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条例》规定了强有力的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市场准入、取消已享受的优惠政策、公开曝光失信信息等。其目的就是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显著提高失信成本。”
苏军详细介绍了当前及下一步推动《条例》落地见效的重点工作:包头正在深入开展“条例进企业、进社区”等专项宣传活动,全面提升社会各界对《条例》的知晓度与认同感;同时持续完善全市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着力构建高效联动的跨部门、跨领域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确保信用信息有效流通、奖惩措施协同发力;并将建立健全政务诚信监督考核体系,把各部门、各地区信用建设工作成效,特别是履约践诺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畴,以考核倒逼责任落实。
苏军最后表示,《条例》是塑造“守信受益、失信难行”社会诚信环境的坚实法律基石。包头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条例》要求,特别是强化政务诚信的引领示范作用,协同推进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不断完善信用基础设施和运行机制,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显著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为包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信用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