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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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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日期: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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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17 号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29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经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7日

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4件地方性法规:

一、《包头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4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二、《包头市劳动者工资保障条例》(2004年10月29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三、《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1998年10月28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四、《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2010年6月30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4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