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9月7日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加强数字时代民事权益司法保障,促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 意见共5个部分24条,精准聚焦社会各界关注的“AI换脸拟声”、“AI幻觉”侵权、“网络开盒”、“大数据杀熟”、自动驾驶、AI模型训练、开源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针对性明确涉人工智能案件实体裁判和诉讼程序规则。
●意见依法规制“AI换脸拟声”“AI复活逝者”等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明确规定:
未经同意利用人工智能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
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可识别的合成人声的,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
操控虚拟形象、合成声音实施不当行为或者发表不实言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依法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擅自制作、使用死者的虚拟数字形象致使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受到侵害,死者近亲属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意见依法规制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网络开盒”“人肉搜索”等侵害自然人隐私权的行为。
以刺探隐私为目的,利用人工智能对特定自然人的电话号码、网络账号及社交媒体等公开信息进行追踪、分析,获取私密信息,或者将所获取的私密信息泄露、公开,或者利用所获取信息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应当认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利用人工智能对特定自然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等实施拍摄、窥视、窃听等行为的,应当认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该自然人明确同意的除外。
●意见依法规制“大数据杀熟”“仿冒名人带货”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意见明确,针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意见明确,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随着自动驾驶和辅助驾驶技术的快速发展,相关事故责任认定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意见明确了自动驾驶汽车、具备驾驶辅助功能汽车致损时的责任承担规则,为受害人依法维权和行业规范发展提供清晰指引。
针对当前案件集中在辅助驾驶汽车致损情形,意见明确:车辆缺陷与驾驶人过错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的,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同时请求驾驶人和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新华社、央视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