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印发稳定房地产市场11条措施
日期:06-03
(上接1版)支持房企开展“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团购活动。 九是加强在建项目资金支持。对存在停工风险、可能损害购房人利益的在建商品住房项目,经研判可提前支取一定数量的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确保项目建成交付,但应按规定比例留存不动产首次登记节点的监管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白名单”项目接续使用融资贷款。加强现房销售试点项目激励,各地区可给予改革试点奖励和政策支持。
十是促进土地高效利用。鼓励企业依法通过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处置房地产闲置存量土地。对于因规划调整、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等原因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的土地,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规定分割宗地。对于企业因经营需要不再继续开发或无法继续开发的部分,可分割宗地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开发利用。
十一是优化项目规划设计。支持各地区出台鼓励性政策,在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前提下,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按照小于5%的比例配套商业建筑面积;可对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托育、社区服务等基本保障型公共设施和邻里共享空间、底层架空、开敞式风雨连廊、挑高空间、阳台等公益性、共享型设施少计容、不计容。
《若干措施》提出,各盟市要充分用好房地产市场调控自主权,按照“一城一策”原则,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据《内蒙古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