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林草局下放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日期:12-23
新报讯(草原云·北方新报首席记者 高志华) 近日,内蒙古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关于下放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的通知,对《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内容作如下修改: 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重点国有林区以外国有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盟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集体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旗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实施后,将切实解决企业反映的使用几亩林地也要自治区审批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