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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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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条例》9月15日施行 违规最高罚50万

日期: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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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天下       上一篇    下一篇

  7月21日,国务院签署发布《住房租赁条例》,自今年9月15日起施行。该条例旨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明确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行为规范,对违规行为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的行政法规,本次《条例》正式出台,标志着住房租赁市场进入到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厨房阳台等不得出租住人

  《条例》旨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具体来看,《条例》对用于出租的住房提出明确要求,出租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相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条例》要求加强合同管理,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条例》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行为规范,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情形,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出租人解除合同应通知承租人并为腾退住房留出合理时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合同或者腾退住房。

  ■按规定设立租金监管账户

  针对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违规行为,《条例》作出严格规定。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如未按照规定报送开业信息、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开业信息或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等,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有关重要信息的,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者可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出租方,将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或者租赁住房不符合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的,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从业或以个人名义承接住房租赁经纪业务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1年内不得从事住房租赁经纪业务;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住房租赁经纪业务。

  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的,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