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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新疆日报

爱犬被伤谁担责

日期: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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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05依法治疆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2025年11月,王某带着自家6个月大的边牧幼犬在小区内遛弯。途中,在邻居家小孩的请求下,王某解开牵引绳,让边牧在草地上与孩子们玩耍。此时,张某牵着自家的柴犬经过,边牧主动跑近柴犬身旁进行嗅探,张某见状立即高声呼喊边牧主人管束。正在不远处接电话的王某闻讯赶来,却为时已晚——边牧已被柴犬咬伤倒地。

王某随即送爱犬就医,累计支付医疗费1540元。事后,王某报警并向张某索赔,但张某坚称,事故主因在于王某遛狗未牵绳。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爱犬医疗费。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说法]

“这起案件存在‘双向过错’。”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王娟介绍,张某作为柴犬的饲养管理人,在公共场合未能完全有效控制犬只,致使其咬伤他人犬只,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与此同时,王某作为边牧的饲养管理人,在公共场所违反犬只管理规定,未使用牵引绳,致使边牧脱离有效控制、主动接近其他犬只,该行为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过失”,是引发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经过法官耐心细致进行法理与情理分析,双方当事人对自身责任有了清晰认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向王某支付500元医疗费。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只要养犬就要尽责。”王娟提醒,牵引绳不仅是物理约束,更是法律红线。外出使用牵引绳,是法律法规对饲养者的明确要求,是预防宠物侵扰他人、避免纠纷的第一道防线。松开绳子,很大程度上意味着放松了法定管理责任。

另外,饲养者要增强风险意识,承担好管理、看护责任,依法办理登记、定期接种疫苗、外出务必使用牵引绳,避免动物侵扰他人生活或造成损害,这既是对宠物自身的守护,也是对社会和他人安全的尊重。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