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苏苏和阿立夫妻在新疆某医院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疗,医院培育4枚胚胎并移植2枚,剩余2枚冷冻保存。此后,夫妻二人按时缴纳胚胎保管费。
2024年10月,苏苏和阿立唯一的女儿因病去世,两枚冷冻了10年的人体胚胎成为他们重新孕育家庭希望的寄托。2025年初,苏苏夫妻与医院协商欲取回冷冻胚胎转运至外省医院植入,遭拒。8月,夫妻二人将医院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返还2枚冷冻胚胎。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符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规定。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对医疗机构设置条件,临床医师、技术人员、护士的资质,医疗场所及设备的配备要求等均作出严格的监管规定。
[说法]
“本案判决核心在于平衡失独家庭合理生育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生命伦理安全。”承办这起案件的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副庭长葛思彤表示,法律承认并保护原告对胚胎的相关权利,但行使权利须置于国家严格医疗监管框架之下。
法庭上,苏苏夫妻称胚胎源自自身精子和卵子,承载独特遗传信息,理应拥有处置权,且当年签署的知情同意书约定他们有权选择处理方式。医院代理人则辩称,冷冻胚胎储存、处置受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约束,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须在获批医疗机构实施,胚胎储存、处置和使用关乎生命伦理等,严禁买卖和私自转移胚胎。苏苏夫妻要求移交至自行联系的外省医院,可能使胚胎脱离原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存在巨大风险。
“冷冻胚胎虽法律属性未明确,但应特殊尊重和保护。”葛思彤表示,其携带提供者遗传信息,属于遗传资源,有发展成生命的潜在可能,蕴含人类尊严和伦理价值,是具有高度人身属性和人格利益的“伦理物”。若脱离监管,个人直接持有转运,会面临代孕、买卖等一系列法律与伦理风险。而且,冷冻胚胎保管及植入须遵循特定技术规范,个人直接占有支配,转移、保存或运输中可能因保管不善致胚胎损毁、灭失,会引发新纠纷。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苏苏夫妻直接占有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要求其提供一家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接收函,新疆某医院在收到接收函后10日内,将2枚冷冻胚胎交付给该指定医疗机构。(文中人物系化名)(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杨舒涵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