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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新疆日报

石榴云法律帮帮团

日期: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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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05依法治疆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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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不履行维修义务买方能拒绝支付尾款吗

乌鲁木齐市民艾先生:我们公司从甲公司处购买了一批设备,合同约定先付70%的货款,交付设备3个月内无质量问题再支付剩余部分。现在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不到两个月就出现了故障,我们立刻通知甲公司来维修,但维修人员说目前缺少零配件,很难解决,再后来甲公司干脆就不派人来维修了,现在设备一直无法使用。我们可以以设备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吗?

石榴云法律帮帮团成员、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渠江: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中,可以约定质量保证金。根据公平原则,一旦货物质量出现问题且卖方未及时解决,致使严重影响了货物价值或使用效果的,那么买方可以拒绝支付剩余货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此种情形就作出了规定。

根据您所说的情况,贵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说剩余30%的货款为质保金,但从合同条款内容来看,甲公司交付的设备在3个月内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贵公司才需要支付尾款,该尾款的性质与质保金相同。甲公司交付的设备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并且未能修复,严重影响了设备的使用效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贵公司可以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街拍侵犯肖像权吗

阿克苏市民王女士:最近我外出旅游,在一些非常时尚的街区,很多摄影师对着路上的俊男美女疯狂拍照,这就是网络上非常火的“街拍”吧。我还目睹了一起“冲突”,一位行人因为不满摄影师拍照,要求摄影师不要侵犯她的肖像权、删除与她有关的影像,摄影师却说自己只是随便拍拍,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不算侵权。请问这类未经允许的拍照行为,是否侵犯了行人的肖像权?

石榴云法律帮帮团成员、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增耀:您的观察很敏锐,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不仅涉及“肖像权”,还涉及“隐私权”。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在人们的印象里,似乎把“肖像”拿去赚钱才会侵犯肖像权,但民法典颁布以后,侵犯“肖像权”不再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前提了,也就是说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可能侵犯肖像权。民法典还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意味着,即使行人同意摄影师拍照,但摄影师未经允许,擅自把照片发到网上,仍然属于侵犯肖像权。

此外,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所以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也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

那么是不是只要照片拍摄到了行人,就一定是侵权呢?其实不然,法律规定如果只是拍风景、街道,而不是专门以某个特定的人作为对象,对这种“偶然入镜”,不必过于担心。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隋云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