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适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的决定
日期:10-0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适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
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适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