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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能要经济补偿吗
乌鲁木齐市民何先生:我入职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合同解除,我在一年内不得在乌鲁木齐范围内与公司存在业务竞争的单位工作。近期我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求我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我想问,当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如果我履行义务,能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吗?
石榴云法律帮帮团成员、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渠江: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公司要求您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
依据您的陈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的具体金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您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您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您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末位淘汰”合法吗
乌鲁木齐市民梁先生:我就职于一家商贸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公司环境和薪酬我都挺满意。但是最近公司出了一项针对销售的新规定,要求对销售业绩进行排名,连续3个月排名倒数第一的员工,就会被认定不能胜任工作,要被劝退。请问公司这种新规定合法吗?
石榴云法律帮帮团成员、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增耀:有的企业为了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实行“末位淘汰制”,还美其名曰“狼性文化”。但是如果企业以末位淘汰制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那就很可能违反了劳动法。
您就职的公司对销售业绩进行排名,从而寻找出业务能力弱的员工,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是我们要看到,排名末位只能表示该劳动者相对于其他劳动者能力较弱,不能说明该劳动者不胜任其所在岗位,因此,不能将排名和胜任工作与否直接对等。
即使该员工工作能力确实无法满足岗位要求,也不应该直接解聘,可予以培训或调岗,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支付经济补偿。
作为用人单位,对工作能力水平暂时处于后进的员工,应当多一点善意和支持,也许他们只是还没适应,多一点耐心,可能你会收获一个能力更强的员工。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隋云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