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大生物产业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中谷丝路谷业有限公司、新疆华大谷业有限公司、周争合、王启明:
你们3家公司及个人未经规划审批,于2015年在昌粮集团玛纳斯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包家店粮站院内建设:1.小米加工车间,建筑面积:921.36平方米,砖混彩钢结构;2.包装车间,建筑面积:458.8平方米,砖混彩钢结构;3.锅炉房,建筑面积:37.44平方米,彩钢结构。以上违法建筑面积共计1417.6平方米。经玛纳斯县自然资源局调查,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玛纳斯县自然资源局依法认定你们建设在我单位包家店粮站院内的上述3处建筑物为违法建筑物,依法应当拆除,并已责令限期拆除。玛纳斯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玛自资罚(规)[2023]7号文下达,要求我单位拆除违法建筑。为此,现通知上述3家公司及个人,在2024年5月31日前拆除建筑物,恢复原状,如逾期未拆除的,将被依法强制拆除。
昌粮集团玛纳斯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