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日期:05-2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枣协会、师俊贤与被执行人漯河市郾城区杰之初种植专业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漯河市郾城区杰之初种植专业合作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枣协会、师俊贤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2023]兵11执14号)如下:
被执行人:漯河市郾城区杰之初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王少杰;
执行标的:676427元及利息;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除外),经查证属实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以执行到位金额的20%作为悬赏金予以奖励。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相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个人(单位)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执行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张法官
联系电话:0991-3778850、0991-3778852
特此公告。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