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广大货运车辆驾驶员:
为进一步做好阿克苏地区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消除道路通行安全隐患,精准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有效遏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路基础设施完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定于2023年5月1日零时起,在阿克苏地区启动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届时,将运用公路超限超载不停车称重检测系统等电子监控设备,全面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非现场执法,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动态自动称重检测及电子抓拍区域:
(一)阿克苏市:
1.拜什吐格曼乡X300线K22+ 950M处(县乡道路);2.G314南外环K979+875M处(国省干线);3.阿依库勒镇G314线K1058+500M处(国省干线)。
(二)温宿县:
1.玉尔滚G314线K933+320M处(国省干线);2.托甫汗镇Y120线K7+ 00M处(县乡道路)。
(三)库车市:
1.盐水沟G217线K1073+500M处(国省干线);2.G217线K1044+ 200M处(国省干线)。
(四)拜城县:
1.Y400线K6+490M处(县乡道路);2.X346线K18+850M处(县乡道路)。
二、经动态自动称重检测和电子抓拍系统记录的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超限超载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承运人、运输车辆按照“一超四罚”要求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货运机动车辆途经动态自动称重检测路段,驾驶人为达到干扰或者逃避动态自动称重检测目的实施使用其他机动车辆号牌、故意遮挡号牌、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记分,确实存在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实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制度,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录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信用联合惩戒。
五、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处罚机关及联系电话:
(一)县(乡)道路非现场执法点位违法超限运输处罚机关:阿克苏地区交通运输局,电话:0997-2512601。
(二)国省干线非现场执法点位违法超限运输处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阿克苏执法支队,电话:0997-28500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交通运输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阿克苏执法支队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