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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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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新疆日报

立法法修改赋予新时代良法善治新内涵

日期: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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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07理论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自治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副教授 陆海岩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新征程上,我们在准备经受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中,必须强化“以律均清浊,以法定治乱”的理念,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

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这是2000年制定立法法以来的第二次修改。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基本法律。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立法法的修正,正是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法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执行、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必然要求,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撑。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新征程上,我们在准备经受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中,必须强化“以律均清浊,以法定治乱”的理念,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

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此次修改立法法,充分体现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通过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有效实施。一是完善了立法指导思想,明确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二是强调要尊崇宪法原则和规定。党的二十大再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要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立法法作为专给立法定“规矩”的法,在修正案中明确强调了要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并重点将合宪性审查工作贯彻到起草、审议、备案审查各个环节,实现审查对象全覆盖、审查主体全链条、审查程序全过程,同时补充完善了备案审查制度、增加专项立法计划、明确其他国家机构在立法上的职权等,把合宪性思维内化为最高标准,确保每一部法律、每一项制度、每一条规定都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与精神。

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成为此次立法法修改的关注点。其一,强调立法应当“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增加“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将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立法活动的全过程。其二,新增“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并明确其地位和作用,在立法机关和基层民众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其三,扩大了地方立法权限,在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中规定,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明确除了对城乡建设和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之外,还可以对“基层治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地方立法机关赋权。其四,明确地方立法中的区域协同立法及其工作机制等,旨在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更好发挥立法工作对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的保障、规范、引领和推动作用,以此鼓励地方进行创制性立法,从而在制度层面为立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提供保障,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予以生动诠释。

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要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必须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作出了48项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的最佳路径。此次立法法的修改正是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适时总结了实践中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在规定的授权改革试点制度中明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新增了“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的事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修改有关法律;修改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使立法程序更加科学化;规定了国务院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等内容,将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为立法工作适应改革发展需要规范了制度空间。对此,在全面深化依法治疆实践中,我们应当系统研究新疆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法律政策薄弱环节和空白点,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依规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适时将反恐维稳和社会治理中形成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确保新疆各项工作有法可依、地方立法管用有效。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作为直接规范和调整良法供给的重要法律,立法法的修改完善,体现了社会发展规律,也必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更加坚强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