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02-03
王东风(身份证号:412324********5513):
对你(单位)(现居住地址:昌吉市青年南路桃园小区,身份证地址:河南省宁陵县赵村乡大王庄75号)立案检查,于2022年7月8日至2022年8月7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缴纳税款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单位)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在承揽阿尔塔什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泽普安置区建设项目——集镇迁建工程住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四标段)(以下简称“集镇迁建工程四标段”)期间,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增值税331528.3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315.28元,印花税3460.3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开户许可证,以及相关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承诺书、现场施工复印件、施工合同复印件、收款收据及竣工资料复印件;
证据2:工程款项资金流水明细复印件;
证据3:《关于阿尔塔什水利枢纽工程泽普移民安置区项目备案的批复》;
证据4:集镇迁建工程四标段的施工合同复印件、集镇迁建工程四标段工程验收记录复印件、工程竣工报验单复印件、阿尔塔什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泽普安置区建设项目——集镇迁建工程住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四标段)竣工结算审核书复印件、现场施工照片复印件等证据资料;
证据5:集镇迁建工程项目的资料和图片信息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资料;
证据6:《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喀税协通[2022]8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喀税稽通[2022]44号),陈述申辩笔录等证据资料。
二、处罚决定:你(单位)承建的阿尔塔什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泽普安置区建设项目——集镇迁建工程四标段建设项目,取得工程施工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应纳增值税331528.3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315.28元,印花税3460.3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69151.97元。以上罚款合计169151.9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泽普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