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风(身份证号:412324********5513):
对你(单位)(现居住地址:昌吉市青年南路桃园小区,身份证地址:河南省宁陵县赵村乡大王庄75号)立案检查,于2022年7月8日至2022年8月7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缴纳税款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你(单位)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在承揽阿尔塔什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泽普安置区建设项目——集镇迁建工程住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四标段)(以下简称“集镇迁建工程四标段”)期间,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增值税331528.3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315.28元,教育费附加9945.85元,地方教育附加6630.57元,印花税3460.30元,个人所得税110509.4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开户许可证,以及相关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承诺书、现场施工复印件、施工合同复印件、收款收据及竣工资料复印件;
证据2:工程款项资金流水明细复印件;
证据3:《关于阿尔塔什水利枢纽工程泽普移民安置区项目备案的批复》;
证据4:集镇迁建工程四标段的施工合同复印件、集镇迁建工程四标段工程验收记录复印件、工程竣工报验单复印件、阿尔塔什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泽普安置区建设项目——集镇迁建工程住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四标段)竣工结算审核书复印件、现场施工照片复印件等证据资料;
证据5:集镇迁建工程项目的资料和图片信息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资料;
证据6:《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喀税协通[2022]8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喀税稽通[2022]44号),陈述申辩笔录等证据资料。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加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补征你(单位)2017年—2018年增值税合计331528.3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补征你(单位)2017年—2018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315.28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之规定,补征你(单位)2017年—2018年教育费附加9945.85元、地方教育附加6630.5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之规定,补征你(单位)2017年—2018年个人所得税110509.4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补征的增值税331528.36元,个人所得税110509.45元,印花税3460.3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315.28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以上税(费)合计465389.81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泽普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