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入汛以来,家住平罗县城关镇的王某发现,他承包的玉米地出现局部内涝,部分玉米果穗发育受阻,减产已成定局。王某的玉米地紧邻邻居李某经营的养鸡场,该鸡场屋顶未设置规范落水管,每逢雨季,雨水顺着墙体直排灌入玉米地。王某认为,这是造成玉米地内涝的主要原因。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9月上旬,王某向平罗县司法局城关司法所申请调解。
受理案件后,司法工作人员深入玉米地,逐片查看受淹植株,固定排水路径相关证据。调解过程中,李某认可王某遭受财产损失,但双方就损失计价标准各执一词:王某主张按照青贮饲料价格赔偿,李某则坚持按照干玉米籽粒价格赔偿。城关司法所所长潘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指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李某未尽到雨水排放的合理管控义务,造成相邻方财产受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随后,潘东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提出折中核算方案,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
此后,李某并未按期履行协议。司法工作人员回访发现该情况后第一时间与其取得联系,明确告知:经双方签字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申请司法确认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耐心释法劝导,李某于当日足额支付赔偿款,这起邻里雨水排水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