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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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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上新”

日期: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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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周昕)9月17日,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获悉,该局近日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执行病理类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明确新设立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8项,停用与新项目存在映射关系的旧项目127项。

通知明确,10月15日起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相关服务,按新项目收费。新旧版本过渡期间,原项目对应的“除外耗材”且未纳入新项目基础物耗范围的,仍可单独收费,并按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政府指导价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进一步减轻群众负担。

在价格管理上,通知确定自治区管理三甲医院最高限价。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42医院按A类价格执行;自治区中医医院、银川市中医医院、北大医院宁夏妇女儿童医院、银川市妇幼保健院按A类(暂行)价格执行。后续将结合监测评估考核,逐步执行三甲医院A类标准。

医保属性为“否”的项目,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属性为“是”或明确医保限定的项目,按规定支付。支付标准原则上以我区公立医疗机构指导价格为准,所有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通知所定价格;实际收费低于指导价格的,按实际收费价格支付,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群众待遇稳定。

各地级市将合理制定辖区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严格执行B类、C类、C类下浮10%等收费级别管理,不得借政策落地擅自调整收费等级。同时还要做好政策解读,用一图读懂、新旧对比等方式方便医疗机构和群众理解。对病理类新技术、新业务,要求依法合规开展,不得分解收费、重复收费,切实维护患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