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拟表彰对象的公示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评选表彰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工作部署,在各地级市党委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行业系统推荐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审核把关,确定了45个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50名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拟表彰对象。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拟表彰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至9月17日(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或问题线索,可采取写信、打电话或来访等方式,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举报。为便于调查核实,举报人在反映问题时,要提供具体举报事实或线索,并留下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来信请寄: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明创建处,邮编:750066。举报电话:(0951)6669531、6669558。来访举报接待室设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明创建处。接受电话举报和来访举报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202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