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共同体指在社会治理场域中,政府、社会组织、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基于共同的治理目标、价值共识与责任联结形成的协同治理有机整体,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它既承载着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内核,也依托制度规范与文化认同维系运行,是凝聚治理合力、化解社会矛盾、维系社会良性运转的关键依托。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必须构建体系化的保障机制,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健全发展提供全面的制度支撑。
社会治理共同体法律保障的必要性
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有序运行是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支撑。随着社会结构转型与利益格局分化,各类冲击公共利益、消解治理共识的行为不断涌现,社会治理面临的风险与复杂性持续提升,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协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稳定有序的治理环境既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存续发展的外部条件,也是其发挥治理效能的内在前提。法律作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体系,通过民事、行政、刑事等多元规范对危害治理秩序的行为进行分层规制,既能有效预防和遏制违法行为、筑牢治理秩序底线,也能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行为边界,契合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协同运行逻辑,助力社会治理“共同善”的实现。
有利于保障人民权益。强化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法律保障,是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路径。社会治理共同体以人民为中心构建,其治理过程与治理成果最终都指向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全维度的法律规范明确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完善权利救济机制,制裁各类破坏治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能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畅通权利救济渠道,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法治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治理实践良性互动的重要体现。近年来,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在英烈名誉荣誉保护、社会诚信建设、人格权保障、公序良俗维护等领域持续强化规则供给,为治理共同体的价值共识提供了制度载体。通过民事追责、行政处罚与刑事惩戒的衔接配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诸多内涵已通过立法、执法与司法全链条渐次融入治理实践,有利于在多元治理主体间培育统一的法治意识与道德观念,弘扬见义勇为、诚信友善、自强不息、孝老爱亲等良好社会风尚,进而夯实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思想认同基础。
社会治理共同体法律保障的实现路径
锚定价值导向,建构适配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法治理念。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现代法治理念作为思想引领,法治化实践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把握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目标方向。法律制度的创设与实施应当坚守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人权保障等核心价值,贯彻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内核。依托授权性、命令性、禁止性法律规范,对多元治理主体与社会公众开展指引、评价与约束。制度构建要充分回应本土社会治理现实,尊重人民群众朴素正义情感与现实诉求。统筹公民权益保障、社会治理风险防控与公共治理利益维护,以治理手段文明化、治理效能高质化、治理效果公正化为实践目标,推动多元主体形成守法自觉,培育法治意识与共同体认同,凝聚民主、法治、人权有机统一的法治治理观,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筑牢理念根基。
立足实际情况,回应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现实法治问题。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与法治保障必须立足于我国社会治理的现实情况,回应人民群众对法治治理的实际需求。当前,在食品药品安全、困难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等社会治理重点领域,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仍面临多元主体权责边界模糊、不同层级法律规范衔接不畅、跨部门执法协同效能不足、公众参与治理的制度保障不足等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度完善进一步补短板、强弱项,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高效运行扫清制度障碍。
传承与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厚植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文化根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是历史积淀与现实发展的统一,其治理逻辑与文化认同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土壤中,并通过代际传承与社会实践不断丰富发展。实现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有力法治保障,须将民本理念、平等理念、恤刑理念、德法共治等优秀法律思想融入法治建设全过程,为治理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奠定坚实的道德基础与文化支撑,增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文化认同感与内部凝聚力。
强化公众参与制度保障,培育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主体意识。公众参与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构成要素,也是其充满活力的社会基础。监督治理过程需要提供制度依托,推动公众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与维护进程。通过持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与治理理念传播,提升公众的法治意识与治理参与能力,引导公众树立治理共同体的主体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与治理规则,主动抵制危害治理秩序的行为。同时,要完善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律渠道与程序保障,为公众有序参与公共事务提供制度支撑。
积极探索法治与治理创新融合模式,以良法善治赋能社会治理共同体发展。随着社会发展进步,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涵与治理模式也在不断变革创新。应当积极探寻法律保障与社会治理创新的结合点,推动法律制度与治理实践深度融合,以适配共同体的发展需求。比如,丰富多元化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激活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等非羁押性、替代性责任承担方式;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融入民事、行政、刑事等各领域法律实践,通过调解、协商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引导行为人主动承担责任、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北方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