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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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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修改七件生态法规

日期: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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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尚陵彬 见习记者 符雨潇)8月15日,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正式施行。为确保自治区地方性法规与法典同步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近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这标志着宁夏在对接国家生态法治新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方面迈出坚实一步。

此次修改,是宁夏人大适应国家生态环境立法“法典化”重大变革的务实之举。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原有的多部单行法律被系统整合,地方性法规亟须进行同步清理与衔接。宁夏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改废”并举,对现行涉生态法规进行全面“体检”。本次修改的七件法规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此次修改对标法典规定,按照“区分轻重缓急,应修尽修”的原则,对我区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35件地方性法规、人大决议决定开展了全覆盖、过筛式的集中清理,确保地方立法与上位法精神实质一致、制度规范衔接。

针对公众关心的“法典实施后地方环保法规是更严还是放松”的问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改绝非“放松”,而是通过系统集成实现了“更严、更准、更科学”的法治升级。生态环境法典贯彻了“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要求,不仅填补了以往法律中“有义务无罚则”的空白,还针对新污染物治理、监测数据造假等执法痛点增设了法律责任。因此,宁夏此次修改的核心逻辑是“对标从严”与“精准衔接”:一方面,全面吸收法典中关于过罚相当、从重处罚的新规,织密法律责任网络;另一方面,将法典中关于绿色低碳、生态修复的宏观要求,转化为符合宁夏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实际的具体操作规范。

法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石。下一步,宁夏各级人大及相关部门将以此次法规修改为契机,加强对生态环境法典及新修法规的宣传贯彻与实施监督。通过进一步加强人大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推动重大生态工程项目落地见效,加快形成山川共济、城乡融合、区域联动的发展格局,以高质量法治供给护航“十五五”良好开局,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宁夏实践的生态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