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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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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无故遭犬咬伤 饲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日期: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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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马忠)“我当时是正常走路,一只狗突然从身后扑上来咬伤了我。”6月9日,说起被犬只袭击的经历,任某仍后怕不已。

此前,任某途经青铜峡市叶盛镇农贸市场王某某店铺后门过道时,王某某饲养的犬只突然蹿出,将他扑倒并咬伤左脚,足跟形成2.5厘米撕裂伤口。任某立刻就医,做了清创缝合,接种狂犬病疫苗与免疫球蛋白,因伤口较深停工休养,产生了误工开销。事后任某向犬主王某某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8万元。虽然王某某认可自家犬只伤人,但认为赔偿数额过高,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任某向叶盛司法所申请调解。

叶盛司法所所长桂飞快速核实事发全过程,向双方开展普法讲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需承担侵权责任。任某正常通行,不存在激惹犬只等过错,王某某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经反复沟通劝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一次性赔付任某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用总计8500元,钱款当场付清。双方约定,协议履行完毕后,互不纠缠、互不干扰彼此的日常生产生活。事后回访,任某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