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党的十八大以来,“良法善治”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追求,它不仅体现为法律体系的完善,更强调法治精神与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在新时代背景下,探索良法善治护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进路,既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的必由之路。
以人民为中心彰显良法善治的本质属性。良法善治的首要标准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意味着法治建设必须回应人民诉求、保障人民权益、吸纳人民参与。“良法”应立足于人民的整体意志与根本利益,“善治”则体现为在法治框架内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其一,以人民立场为根本,彰显良法善治的本质。良法善治的根基始终是人民,唯有将人民利益置于核心位置,法治建设才能真正回应社会关切,体现时代要求。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中,人民的主体地位必须得到充分尊重。法治不是自上而下的单向治理,而是人民意志的制度化表达。广泛吸纳公众意见,使法律制定与实施过程成为民意汇聚与共识凝聚的过程,才能确保法治成果真正服务于人民。其二,以人民权益为核心,构建良法善治的保障。良法善治的根本目标在于切实保障人民权益,保障人民权益不仅是法律体系构建的核心导向,更是衡量法治实施成效的关键标尺。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看,良法与善治的统一,最终要落脚于制度对人民权益的切实维护。只有当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每一次执法行为中看到规范透明,法治的权威才能真正树立,良法善治的承诺才能真正兑现。其三,以人民参与为动力,夯实良法善治的根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决定历史的是行动着的群众,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人民历史观。人民是法治建设的主体力量,人民群众不仅是法治建设的受益者,更是法治建设的积极参与者。新时代的法治图景,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人民性为底色的制度创新,目标正是将民主参与、权利保障、民生改善贯穿于法治全过程。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夯实良法善治的价值根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良法善治的灵魂,也高度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不仅需要形式上的完备,更需要价值上的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夯实良法善治的价值根基,要从价值契合、价值融入及价值协同等多维度推进。其一,以价值契合为根本,筑牢良法善治的法理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将其融入法治建设全过程,首要在于实现价值理念与法律体系的内在契合,使法律规范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载体。在立法环节,要坚持价值引领原则,将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有机转化为明确的法律规范,从源头上确保良法具备鲜明的价值底色。其二,以价值融入为路径,提升良法善治的实践效能。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命在于践行。在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深度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有效提升法治实践的认同度与执行力。在法治实践中,要将价值判断融入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要善于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实现法律逻辑与价值逻辑的有机统一,要创新方式载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与法治宣传教育深度融合。其三,以价值协同为方向,健全良法善治的保障机制。一方面,要完善立法价值审查机制,在法律法规制定修改过程中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另一方面,要健全执法司法政策指导机制,通过发布指导意见、典型案例等方式,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实践中的准确适用。同时,要加强法治人才队伍的价值观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贯穿于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
以德法共治构建良法善治的治理范式。德法共治是中华优秀传统治理智慧的当代转化,强调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法治以其强制力规范社会行为,德治以其感召力净化社会风气,二者结合形成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文明治理格局。其一,以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结合,明确德法共治的战略地位。法治以其规范性、强制力为社会秩序筑牢底线,德治以其感召力、引导力为社会文明提高水平。二者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新时代法治建设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注重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使二者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其二,以惩恶扬善、标本兼治的统一,彰显德法共治的治理价值。德法共治的核心价值在于实现“惩恶”与“扬善”的有机统一。一方面,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筑牢道德底线。另一方面,通过道德教化、典型引领,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提升道德境界。其三,以制度衔接、实践融合的路径,创新德法共治的实现方式。德法共治需要通过制度化、常态化方式落实到治理实践各环节。在立法领域,要将社会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在执法司法中,要健全“法理情”相统一的决策机制,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考虑公序良俗,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单位:宁夏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高校思政理论课教师研究专项“‘大思政课’育人格局下医学类高校‘思想道德与法治’课法治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编号:22JDSZK157〉,宁夏医科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大思政课视域下医学人文精神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研究——以‘思想道德与法治课为例’”〈课题编号:NXJY202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