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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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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运货途中应留证据

日期: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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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途中货物损毁,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近日,灵武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为这一常见问题给出了专业解答。

2024年5月,马杰与一家农机服务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负责将农机从新疆阿勒泰地区运往宁夏盐池县。然而,运输途中,马杰发现农机上方遮盖的布料及拖拉机顶不翼而飞,便将情况告知发货人和农机服务公司。农机服务公司让马杰将货物卸至灵武市,维修后再运至盐池县,期间产生了配件购买费、快递费等费用。卸货后,农机服务公司基于财产损害向马杰索赔,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该公司将马杰告上法庭,要求马杰赔偿运输货物损失和经济损失。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农机服务公司出示微信截屏、视频、照片等证据,证实案涉货物系在运输途中受损,而马杰坚称“货物在装货的时候本来就是坏的”,但始终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认定马杰是侵权行为人,应对损失负责。承办法官指出,民法典明确了承运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及免责情形,但承运人应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举证,就应承担赔偿后果。本案中,马杰未能完成举证义务,只能承担赔偿后果,向农机服务公司支付财产损失10072元。

“在货物运输业务中,许多从业者因忽视证据留存,导致纠纷发生时陷入被动。从业者应在装货前对货物进行细致检查,运输过程中规范操作,及时搜集与保存相关证据。”灵武市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只有强化证据意识,规范业务流程,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