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是不可触碰的红线。近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妨害药品管理秩序案,对情节轻微的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行政检察部门随之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确保其违法行为得到应有惩处,切实筑牢药品安全防线。
据了解,2021年至2024年期间,健身教练王某为达到健身增肌的效果,在网络直播平台购买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就自行生产的进口药品自用,并以代购形式向其他两名健身爱好者进行销售并非法获利。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王某是初犯和偶犯,犯罪金额较小,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但是,王某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就自行生产的进口药品,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随即,金凤区人民检察院启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金凤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纳检察意见,依法对王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获得药品注册证书。”金凤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徐国清提醒,“广大群众切勿通过网络等非正规渠道购买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更不得私自转售,以免触犯药品安全红线,危害自身及他人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