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本是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体现,但若将这份“自由”视为儿戏,终将自食苦果。近日,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多次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马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2年3个月。该案为社区矫正对象敲响警钟:法律底线不容试探!
据了解,社区矫正对象马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长期漠视监管规定,不按规定时间报到、外出逾期不销假,先后被给予4次训诫、2次警告。今年3月,其因与他人发生矛盾后故意砸坏定位手机,导致设备离线超10小时,再次被警告。在社区矫正机构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期间,马某某竟又一次严重违规,彻底断送了自己来之不易的矫正机会。
“马某某的案例极具警示意义。”利通区司法局金银滩司法所所长马楠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社区矫正对象在考验期内,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缓刑是给犯罪情节较轻者改过自新的机会,绝非任何人的‘免罪符’。”马楠强调,定位手机、定期报到等监管措施是掌握矫正对象动态的必要手段,故意破坏设备、逃避监管即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
利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某在多次被训诫、警告后仍我行我素,主观上缺乏悔改诚意,客观上严重破坏监管秩序,依法应予收监。承办法官提醒,社区矫正对象需时刻牢记“三个敬畏”:敬畏法律红线,敬畏监管规定,敬畏改造机会。若等到撤销缓刑才悔悟,为时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