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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3日 星期五 责任编辑:罗双红 编辑:郭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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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融媒记者 张小龙
回望过去,市消协用实干交出了一份满意的民生答卷。展望未来,市消协将继续秉持初心,在深化维权网络建设、强化智慧维权应用、聚焦新兴领域监督、提升消费教育效能等方面持续探索。与社会各界携手并肩,为将天水建设成为消费体验更优、安全感更强、满意度更高的区域消费目的地而奋斗,让每一位消费者都能在天水这片热土上,感受到满满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衣物质量有瑕疵 监管部门助维权
【案情简介】2025年2月18日,消费者李女士在秦安某服装店花800元购买羽绒服,发现领口袖口有污渍,商家以试穿人员较多为由要求消费者自行清理污渍。消费者同意后,又发现袖子开线,再次联系商家后,商家要求其将羽绒服送回店内协商处理未果,李女士遂投诉。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经秦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解,商家为投诉人调换了一件新的羽绒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无证经营医疗器械当重罚
【案情简介】2025年2月25日,消费者刘女士称其年前在清水县某眼镜店配眼镜,发现该店经营的隐形眼镜护理液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也未明码标价,请求维护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经核查,隐形眼镜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违规进购卫康品牌“新视隐形眼镜护理液”用于销售,已构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清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违法事实,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涉案物品卫康品牌“新视隐形眼镜护理液”12瓶;3.罚款人民币6000元。
■不按约定执行 调解合理退费
【案情简介】2025年5月2日,消费者张先生预订了麦积山某民宿房间。由于突发暴雨,消费者无法按原计划前往入住,并于当日19时左右致电商家要求退房,并得到了商家将全额退款、不扣除违约金的明确答复。但消费者发现实际退款中被扣除了67元,认为不合理,遂进行投诉。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消费者因不可抗力的天气原因无法前往入住民宿,商家理应按照事先的承诺全额退款。然而,商家在实际操作中却扣除了部分费用,这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麦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解,消费者与商家达成了一致意见,商家同意退还扣除的67元费用。
■销售过期食品 商家依法受罚
【案情简介】2025年5月21日,举报人反映在清水县白驼镇某商行购买的康师傅牌方便面(袋装),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4日,保质期至2025年5月3日;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65900100421,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涉嫌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要求核实查处。
【案例评析】经核查,举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在店内发现康师傅方便面等食品超过保质期,现场制作了《扣押物品清单》予以扣押,5月24日立案进行调查。经营者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清水县市场监管局研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予以警告,没收涉案过期食品;2.罚款人民币3000元。
■查获过期药 诊所领罚单
【案情简介】2025年8月6日,举报人反映甘谷小兰诊所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诊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涉案药品依法进行了扣押。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和《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项“减轻处罚裁量基准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等相关规定,举报情况属实。
甘谷县市场监管局研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醋酸地塞米松片47片、硝苯地平缓释片106片、利巴韦林注射液4支、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3支;2.罚款人民币8000元。
■平台夸大宣传“能治病” 监管助力退款
【案情简介】2025年8月20日,消费者徐女士反映在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平台购买三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多功能医疗器械,收到货后发现医疗器械外包装注明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认为该多功能医疗器械非家用使用,网站宣传可治疗各种疾病,但实际说明书上未注明该仪器可以治疗疾病,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及夸大宣传的行为,消费者要求退货退款,商家拒绝。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规定,经核查,投诉情况属实。
秦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及时介入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为消费者退货退款8940元。
■计量器具未检定 经营者接受处罚
【案情简介】2025年8月22日,举报人反映清水县某肉店存在缺斤短两的问题,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行为,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严查。
【案例评析】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展开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清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场对经营者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予以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元。
■商家拖延引纠纷 市场监管调解助退款
【案情简介】2025年10月10日,消费者王先生反映在武山县某手机店缴纳200元订购了OPPO品牌手机一部,手机总价金额为3998元,到店缴纳3998元后拿到手机,但商家一直拖延不退还订购手机的200元费用,消费者要求商家尽快退还费用。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收取押金的,应当事先与消费者约定退还押金的方式……消费者要求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经武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商家退还消费者200元订金,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跨省网售高仿摩托起纠纷 电话调解促和解
【案情简介】2025年10月16日,消费者郑先生通过抖音广告添加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川王镇摩联商行商家微信,约定购买“铃木豪爵GSX250”二轮摩托车,以微信转账方式完成交易后,收到的却是高仿摩托车,与约定车型不符。消费者要求退货遭商家拒绝,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诉求为退货。
【案例评析】张家川县市场监管局接诉后开展核查,发现该商行仅在辖区注册营业执照,无实际经营门店,商家为广西人,实际在广东惠州通过抖音销售二手摩托车,为典型的网络交易中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分离引发的消费欺诈纠纷。
面对被投诉方“异地经营、无实体门店”的难点,张家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并未简单终止调解,而是通过电话跨地域沟通,多次协调退货事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货退款。
■消费者就餐遭辱骂 执法调解促商家致歉
【案情简介】2025年11月3日,消费者李女士在麦积区某火锅店就餐,使用卫生间时遭到商家辱骂,李女士对此不认可,要求商家赔礼道歉并发起投诉。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规定,商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尊重消费者人格,文明服务。
接到投诉后,麦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及时介入调解,核实商家存在辱骂消费者的行为。经沟通教育,商家认识到自身错误,向李女士诚恳道歉,李女士表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
天水市2025年度消费维权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