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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法条解读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依据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包括:(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是否明确。(3)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4)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证明相关财产系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5)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6)侦查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7)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8)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9)有无附带民事诉讼;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0)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11)侦查活动是否合法。(12)涉案款物是否查封、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清单是否齐备;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对那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交付审判,以实现国家刑罚权;对侦查活动进行补正和监督,补正遗漏罪行和遗漏犯罪嫌疑人;对案件进行过滤,终结不应起诉和不必起诉之案件。
(天水市司法局供稿)
审查起诉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