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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天水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日期: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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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2版:日报二版       上一篇    下一篇

-->   立案侦查
  重点法律条文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法条解读
  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本条规定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1)立案是特定机关的职权行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此外,根据本法第4条、第308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和监狱在行使法律授予的侦查职权时,也有侦查立案权。
  (2)立案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进行。《刑事诉讼法》根据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职能的不同,对其各自负责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管辖范围进行了分工。根据本法第19条的规定,一般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进行。
  (3)立案应当根据法定条件进行。根据本条规定,侦查机关对具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应立案:一是发现犯罪事实,二是发现犯罪嫌疑人,并不要求二者都具备。有关侦查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且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必须立案侦查,不得推诿、拖延。
      (天水市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