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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基本原则
重点法律条文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法条解读 依靠群众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要坚持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发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要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要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与犯罪行为作斗争;要采取宣传教育等工作方法,努力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指处理案件应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认定事实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为根据,适用法律又必须以查明的事实为根据;司法人员对案件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的处理,必须以《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标准,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评价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的尺度。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它是指对任何人的犯罪行为,无论其社会政治地位、出身、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参加党派等如何,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定罪量刑,在适用法律上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者特殊优待,坚持相同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同时,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平等地保护,包括对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同样要平等保护。
(天水市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