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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的提出
重点法律条文
第十九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法条解读
倡导信访人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包括网络、书信、传真等形式。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是为了证明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实际生产生活中存在困难和问题,从而获得信访救济。为了便于有关机关、单位证实信访人所提出的事项应该获得救济,信访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不能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更不能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所谓捏造事实,是指无中生有,编造、虚构事实。通过捏造、歪曲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法律制裁。
(天水市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