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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重点法律条文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条解读
构成本罪的要件:1.犯罪主体是首要分子。本罪是聚众性犯罪,处罚的对象仅限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对其他参加的,主要是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治安处罚。2.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特点,对公众开放,供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包括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所等。“其他公共场所”,主要是指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农村集市等;“公共场所秩序”,主要是指为保证公众顺利进出入、使用公共场所以及在公共场所停留而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与行为依照交通规则在交通线路上安全顺利地通行的正常状态。3.行为人实施聚众行为,同时必须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4.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破坏交通秩序,人数多或者时间长的;造成人员伤亡、建筑物损坏、公私财物受到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影响或者行为手段恶劣的等。
(天水市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