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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陈某、舒某等人以砂石矿放炮造成村民经济损失为由,召集、发动村民闹访,在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期间,又组织、策划、指挥村民采取挖路等非法手段致使砂石矿无法生产经营,经济损失达34万余元;被挖路段经济损失3588元。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判处陈某、舒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典型意义:社会秩序是公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基础,纠集多人聚众侵入、占领工作场所、封闭通道、毁坏财物等行为,对有关社会组织的工作、生产、营业等秩序造成直接破坏,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的,是犯罪行为。本案中,陈某、舒某等人在诉求未得到满足后,选择纠集村民堵路、挖路阻止企业生产经营的极端方式,试图通过持续施加压力来迫使有关单位满足其诉求,其行为严重超越了合法维权的界限,最终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