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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责任
重点法律条文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条解读
民事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是:1.被害人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必然遭受损失。2.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3.适用的对象必须是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款是关于被判处财产刑,同时被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犯罪分子,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有两种情况:一是犯罪行为人被判处罚金,同时被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这里既包括判处其他主刑并处罚金的,也包括单处罚金的。不论是单处还是并处罚金,同时被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只要犯罪分子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就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犯罪行为人被判处没收财产,同时被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不论其财产多少,都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确定了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对判处财产刑的,执行时采用民事优先的原则,以加强对被害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天水市司法局供稿)